欢迎访问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官方微信 资讯网 切换到繁体 站点地图
字体颜色
银色
黑色
红色
绿色
蓝色
栗色
青色
金色
灰色
还原
开始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6-03-09 00:00 阅读 10482 次

职权编号0231019清单事项种类行政处罚类职权名称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实施主体洛阳市旅发委设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发布)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实施流程

立案1.检查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券。
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科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60工作日 (该期限为:从立案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编号承办科室(单位)联系电话
1市旅游监察大队0379-65282160

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编号监督投诉机构联系电话
1市旅发委监察室0379-63322056
2110联动办公室1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省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提示

请输入搜索关键字!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