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03-09 00:00 阅读 7353 次
职权编号 | 023103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
职权名称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实施主体 | 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13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
实施流程 | 立案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审查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告知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券。决定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执行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科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无承诺期限: 60工作日 (该期限为:从立案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承办科室(单位)联系电话1旅游监察大队0379-6528216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监督投诉机构联系电话1洛阳市旅发委监察室0379-633220562110联动办公室11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清单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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