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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6-03-09 00:00 阅读 10533 次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2013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实施流程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券。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法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科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期限: 无承诺期限: 60工作日 (该期限为:从立案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编号承办科室(单位)联系电话1市旅游监察大队0379-6528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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