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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的A级景区,未按照与其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6-03-09 00:00 阅读 10387 次

设立依据

《河南省旅游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2007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流程

立案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的A级景区,未按照与其服务质量星级、等级相应的标准提供服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违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券。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科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期限 无承诺期限: 60工作日 (该期限为:从立案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编号承办科室(单位)联系电话市旅发委产业促进科0379-6332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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