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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7-04 16:59 阅读 9569 次

 

 

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委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各科室、支队及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及执法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委各科室、支队。 
   
第三条 各科室、支队根据本各科室、支队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委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科室、支队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委领导报告,对下列事项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一)有关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有关旅游经济重大决策和重大调整项目; 
   
(三)有关依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重大灾害的处理情况; 
   
(五)  本地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涉及本部门职能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三章 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委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第七条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组织的各种学法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八条 坚持每月学习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5分钟。每年进行1-2次专题法制学习。 
   
第九条 分管委主任要掌握所分管各科室、支队的学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到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各科室、支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自行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在赋予各科室、支队审批权限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岗,权责一致”。各科室、大队进行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建立审批监督责任制,明确监督人员和相应的监督职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召开听证会、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十四条 有审批事项的科室队所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行政科室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各科室、支队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十八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各科室、支队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各科室、大队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各科室、支队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市政府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六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支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科室、支队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自公布之日起不满一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支队对本科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两个以上科室、支队的,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电子屏幕和委域网等; 
   
(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市性的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举办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或学法知识竞赛等活动; 
   
(四)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专项培训; 
   
(五)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支队法制宣传员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委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七章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支队在开展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作中,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全委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科室、大队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执行新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各科室、支队,应当在颁布施行半年后的30日内,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对照立法宗旨,报告以下内容: 
   
(一)宣传贯彻执行的措施; 
   
(二)取得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可采取专题调研、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并将评估结果报委领导。  
   
第八章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委范围内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和取消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及条件。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各项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对新录取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 
   
(二)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三)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决定暂停其执法工作,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还证件,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章  行政执法协调制度  
   
第四十条  各科室、支队同各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均适应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委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职责,主要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协调事项: 
   
(一)对同一执法问题,因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现不一致,致使执法意见不统一的。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与其他单位密切配合执法或联合执法的。 
   
(三)经委领导批示,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 
   
第四十二条  出现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事项的,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  办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认同的原则。注意做到:情况清楚、秉公处理、坚持原则、以理服人、依法办事。 
   
第四十四条  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事项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  
第十章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各科室、支队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做出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机关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消除影响。 
   
第四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各执法科室、支队及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受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不当行政处罚的; 
   
(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因不当行使职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并给予国家经济赔偿的; 
   
(四)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因执法科室、支队及其执法人员责任造成行政败诉的。 
    
第四十九条 追究的内容和主要形式有:  
   
(一)作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决定的,科室、大队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全委作出检查,必要时上报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因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作出决定的相关人员责任; 
   
(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被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致使我委成为赔偿义务部门的,该科室、大队当年不能被评为行政执法先进科室、大队;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行政处分的,依据《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处理;构成严重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委领导汇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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