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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16-07-05 10:46 阅读 9671 次

类型序号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
依据类别制定机关依据名称发布号令
    (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行政确认1对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进行确认行政法规国务院《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市旅发委
行政检查2对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进行检查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
    (三)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行政检查3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
    (三)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行政检查4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检查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
    (三)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行政检查5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帐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的检查权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公布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
    (三) 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行政检查7进入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场所的检查权部门规章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其他类6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部门规章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根据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度工作。
   
   
7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的备案       行政法规国务院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对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部门规章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5号,根据2005年6月3日《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9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时使用旅游服务保证金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10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行政法规国务院《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11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可以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行政法规国务院《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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