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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02-02 阅读 7388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河南省旅游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涉密信息进行审核和把关。
  各处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本处室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更新和依申请信息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依申请(书面、现场等形式)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转发、反馈和答复工作。负责对信息公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把关,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
  信息中心负责承办局政府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负责门户网站部分受理、答复等工作,并为申请对象提供咨询。局门户网站为省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应在显著位置刊登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局各处室应当指定本处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信息员,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发布、保管、更新本处室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并完成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以上工作情况做好登记;
  (三)定期汇总、统计本处室信息公开情况,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整理归档,移交局档案室;
  (四)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信息公开目录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旅游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旅游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决策;
  (三)行政审批的项目;
  (四)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拆途径;
  (五)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七)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九)行政复议受理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一)局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十二)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三)局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十四)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内容。
  局各处室应当根据本部门业务特点,对本处室信息加以分类,编制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同时根据本处室信息公开目录提供相应的信息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旅游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省旅游局网站—河南旅游资网;
  (二)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处室应当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省旅游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本局有关处室、局直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有关处室、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处室、局直单位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 各处室应按照本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监察室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对象,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在提供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私自收取费用的;
  (四)提供了不应该提供的信息,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五)由于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
  第十八条 相关处处室、局直单位隐慝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局纪检组、监察室、人教处根据有关规定的通知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依据本办法提供政府信息,只预付确定标准的检索、复制等到成本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发布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及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省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2008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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