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时间:2024-09-26 15:38 来源: 发布单位: 访问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旅游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科室及人员的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局长办公会议主持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律程序;

4、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5、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2、具体执法主体违法或不正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3、行政执法违反法律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4、对不履行法定和委托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科室和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处理决定文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的科室或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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