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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旅游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执法科室及人员的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局长办公会议主持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律程序;
4、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5、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2、具体执法主体违法或不正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3、行政执法违反法律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4、对不履行法定和委托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科室和具体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处理决定文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的科室或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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