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案例一:导游白某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2025年11月29日17时许,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景区治安派出所电话举报及微信证据照片,反映白某某在龙门石窟景区内私自承揽游客提供讲解服务。
经查,2025年11月29日16时许,白某某在龙门石窟景区私自承揽5名游客提供讲解服务,在未接受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豫见某景接待计划书”换取讲解票进入景区从事讲解。双方约定讲解费用200元,待讲解完成后收取。景区治安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因该计划书无游客信息予以核查并移交线索,讲解随即终止,当事人未收取费用。2025年12月3日,河南某景旅游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当日白某某使用的计划书非该单位委派。
白某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郭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根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豫文案督〔2025〕第1号)要求,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核查媒体报道“老人花10元跟团游、2500元买锅”反映的低价旅游团欺诈推销线索时,发现郭某某未经许可组织老年旅游团。
经查,2025年2月24日,郭某某组织洛龙区及其他区域、由骑行健走广场舞爱好者自发形成的老年群体,以每人10元费用并结合往年结余400余元,组织赴汝州市某药业院内百货店参观购物,午餐后赴伊川县某免费景区游玩。
郭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郭某某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5年5月27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工区的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抽查2025年4月21日至24日“老家河南”团队档案,调取4月23日午餐就餐点“栾川某餐厅”相关资质材料,该旅行社未能提供。
经查,该行程4月23日午餐就餐点栾川县某饭店(个体工商户)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被认定为不合格供应商。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对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500元;对副总经理田某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河南某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5年9月17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2025年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网络巡查线索核查处置工作函》,要求核查某研学机构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线索。
经查,河南某研学旅行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某研学-河南”公众号、“某研学实践”微信小程序宣传研学产品、在线招徕旅游者,并线下专人组织接待研学团队。
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对该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5037.5元;2.罚款11000元;对责任人员蔺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河南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转团案
2025年9月12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交办线索(豫洛文综举字〔2025〕42号),举报人韦某反映与河南某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全国版境内旅游合同》,合同仅列明该公司,未载明其他组团社、地接社信息。
经查,河南某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对该公司作出:1.责令停业整顿7日;2.罚款31000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符某罚款21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张某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洛阳某电影院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案
2025年2月13日10时40分至12时00分,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市洛龙区洛阳某电影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中2025年2月1日1号厅13:12放映的某电影的实际观影人数与报表人数不一致,
经查,洛阳某电影院有限公司2025年元旦期间做促销活动,办理会员卡充值可赠“影城VIP贵宾券”,会员持该VIP贵宾券需到前台换取纸质票方可入场观影。2025年2月1日,因过年影片排场多观影人数众多,便让手持“影城VIP贵宾券”的顾客直接进入该场次,未兑换电影票。
洛阳某电影院有限公司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该电影院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94.12元;2.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洛阳市某旅游工艺品百货批发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5年2月6日,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受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委托,投诉洛阳市洛龙区某旅游工艺品百货批发店批发销售的老君山图案的金属冰箱贴侵犯该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
经查,洛阳市洛龙区某旅游工艺品百货批发店2024年12月,当事人从浙江义乌某小商品流动商贩处购入侵权老君山图案的金属冰箱贴放在其批发店内销售。
洛龙区某旅游工艺品百货批发店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某旅游工艺品百货批发店做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3.没收侵权复制品220个;4.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薛某未经著作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
2025年9月29日,接洛阳市“扫黄打非”办公室2025年9月26日《关于深入核处网络销售非法有害出版物线索的通知》,反映薛某通过开设淘宝店铺和闲鱼账号销售PDF格式图书等非法有害出版物,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经查,当事人薛某在逛闲鱼时发现有售卖电子书,为赚钱于2024年11月通过手机注册开设了淘宝店铺,网上找人代办图书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购买并搜集了很多电子书籍,2025年3-4月开始售卖PDF电子书,8月底转到闲鱼销售PDF中英文电子书。
当事人薛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薛某做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648.93元;3.删除全部相关出版物的电子版;4.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洛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案
2025年11月24日,接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古城派出所《违法线索移送函》,附2024年1月26日、2024年7月8日、2025年10月31日,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分别对洛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做出三次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洛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4年1月26日,因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停业整顿三个月。2024年7月8日,因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停业整顿六个月。2025年10月31日,因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停业整顿三个月。
洛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于2025年10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公司做出:1.吊销洛阳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2.限制从业(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其法定表人李某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洛阳市涧西区某图书店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案
2025年11月28日10时50分至11时20分,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46号银座奥特莱斯一楼铺位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三种出版物《妖怪公寓》、《桃李不言》、《美滋滋》共21册无出版单位名称。
经调查,洛阳市涧西区某图书店于2025年11月中旬,当事人购买了到书店推销的山东经销商的《妖怪公寓》6册、《桃李不言》9册、《美滋滋》6册共21册未出售出版物,放在其图书店出售。
洛阳市涧西区某图书店售卖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属于擅自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对该书店做出:1.没收出版物21册;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洛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2023年12月31日22时30分至22时55分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涧西区洛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有一个包间,包间内设置有点播歌曲系统,有消费者正在唱歌娱乐。
经查,洛阳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1.责令关闭(有点歌系统的包间);2.没收违法所得69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洛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未备案
2024年1月11日,接举报投诉反映举报人以11.5元的价格通过洛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办的天猫平台店铺“某之旅图书旗舰店”购买的图书为盗版图书。
经查,洛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份迁移到洛龙区某商务公寓经营业务,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该公司租用洛龙区某仓库作为该公司网销图书的发货地和图书仓储地未备案。该公司开办天猫店铺“某之旅图书旗舰店”销售该公司某之旅系列教辅图书和代售其他图书发行有限公司的产品。其公司运营人员陈某南为给该公司店铺引流增加热度,在2023年12月26日通过拼多多的两个店铺购进11本图书,上架“某之旅图书旗舰店”店铺销售。
洛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公司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租用洛阳市洛龙区某仓库作为网店发货地,属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对该公司做出:1.警告;2.收违法所得140.3元;3.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洛阳市偃师区某图书店传播含有宣扬暴力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网络出版物)案
2024年4月8日15时15分至16时18分,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市偃师区某图书店进行网络巡查,发现该店铺销售与已出版的图书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物),以百度网盘下载链接的方式提供,由买家自行下载,销售的商品中含有在2015年被原文化部列入“网络动漫产品‘黑名单’”的漫画作品,涉嫌含有宣扬暴力、恐怖、残酷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
经查,洛阳市偃师区某图书店2024年1月底在淘宝网上注册开办了店铺,在淘宝店铺购买了日本漫画的百度网盘链接,用PS软件制作了封面和详情页,以漫画作者的名字进行分类,上架在淘宝店铺销售。买家下单后,通过淘宝聊天给买家发送百度网盘链接。
洛阳市偃师区某图书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传播含有宣扬暴力、恐怖、残酷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该书店做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4元;3.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根据洛阳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单WX20240425000651投诉内容,执法人员与投诉人黄某文取得了联系,黄某文提供的证据显示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其一行6人未签订旅游合同。
经查,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4月15日至18日接待黄某文等6人“独立成团4天3晚游”的旅行团,未签订旅游合同。
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五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分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洛阳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8月12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洛阳市孟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案件提级管辖的请示》,并附《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洛老检刑不诉(2024)33号)和《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洛老检刑行意(2024)12号)。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洛阳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它出版社作品翻印成电子文档,并对电子文档进行修改、校对、排版,编辑成新的图书后交由他人非法印刷,销售给学员。
经查,洛阳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2022年7月,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成立了教材教辅工作小组,印刷教材教辅图书。当事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翻印成电子文档,并对电子文档进行修改、编辑成新的教材教辅图书后,委托外地印刷单位进行非法印刷,并销售给全国各地学员;当事人同时安排其员工通过网络采购侵权盗版图书销售给全国各地学员使用。
洛阳市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扰乱了出版物(版权)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对该培训学校做出:1.警告;2.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洛阳某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不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案
2024年9月20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市西工某书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发现有封面标称现代教育出版社的图书《新高中英语词汇》、中小学教材图书,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未能出示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经查,洛阳市西工某书店从事国内版图书报刊零售业务,未办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新高中英语词汇》是两年前代卖朋友的图书,未能提供相关票据,因时间太久,记不清楚卖了几本和具体价格,未能提供相关销售记录。中小学教科书是家长为方便学生使用,将多余的教科书放置在店里进行回收使用,没有收取费用。
洛阳市西工某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不具备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对该书店做出:1.警告;2.没收出版物105本;3.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根据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线索,2024年9月3日10时05分至11时15分,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的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电脑上查看到该旅行社在小红书平台店铺销售演出门票,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经查,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023年5月,洛阳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员王某航主动找到该旅行社,与其签署了旅行社销售协议书,授权旅行社负责演艺项目的组团及推广工作,随后开始在其小红书平台店铺销售演出门票。
河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扰乱了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对该旅行社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8579.65元;2.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洛阳市西工区某广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
2024年11月8日,接洛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线索移送函》,反映某县诗词协会未经批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情况下,编印成册一批内部资料,该出版物由洛阳市西工区某广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印制。
经查,洛阳市西工区某广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马某涛经员工石某承接,利用该中心2号工作电脑排版,为某县诗词协会印制内部资料,收取某县诗词协会内文排版设计、彩皮封页设计、校稿样本打印、印制等各种费用。
洛阳市西工区某广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该广告图文设计制作中心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1644元,2.没收电脑1台;3.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九:王某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案
2024年11月20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转送书》洛检意转[2024]4号,转送的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洛开检刑不诉〔2024]39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查意见书》洛开检刑行意[2024]58号。意见书内容表示该院在办理王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一案过程中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自2018年以来,使用本人及女儿的账号在“闲鱼”平台上销售其使用金属探测器在洛阳范围内的工地、河滩地、未修缮的绿化带等多处探测的疑似文物。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在追回的售出品中,经河南博物院鉴定有6件为一般文物。
经查,王某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对王某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730元;2.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洛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4年5月8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栾某关于对洛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资料。
经查,洛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了栾某等三人参加的2024年4月14日至4月20日7天6晚河南小包团的旅游行程安排。4月9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度某通过微信为栾某发送的行程安排内容与该公司与栾某签订的的境内旅游合同中《行程单》内容不符。
洛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扰乱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对该公司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462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