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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21—2025)

发布时间: 2022-06-07 10:26 阅读 9385 次

一、公共文化设施及标准

(一)设施建设

1.市、县两级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设立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发射台等广电设施。乡镇(街道)设立综合文化站,村(社区)设立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2.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设立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少儿图书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大学)、非遗传承展示馆等场馆设施;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4级应急广播平台,实现与省、国家应急广播平台衔接。

3.积极拓展城乡公共文化新型空间。城区打造一批融合图书阅读、艺术展览、文化沙龙、轻食餐饮等服务的“城市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文化业态,乡村因地制宜建设文化礼堂、村史馆、民俗馆等主题功能空间。

(二)建设标准

4.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县级公共图书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文化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达到省定评估定级标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达到《河南省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各县(区)按照《河南省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基本标准》建设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和基层服务点。

市、县(区)人均占有藏书0.8册以上;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8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0.05册以上;人均到馆0.4次以上。

市、县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建设,达到对应级别的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播体系建设,达到对应级别的部颁标准。

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检查的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一)场馆服务

5.市、县两级应制定公布、及时更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

6.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场所设施实行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在醒目位置有服务公示。公共图书馆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56小时,文化馆、博物馆、综合文化站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42小时,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周免费开放不少于36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二)全民阅读

7.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8.市级公共图书馆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12次;县级公共图书馆每年举办总分馆体系的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8次。各级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和各类阅读推广参加人次年增速不低于5%

(三)群众文化活动

9.市级要培育6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开展时间不少于3年,下同),县级要培育3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乡镇(街道)要有1个特色活动或公共文化服务品牌。加强群众文艺创作,市级每年组织1次包含14个艺术门类的群众文艺作品评选。

10.市级文化馆应提供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美术、摄影、文学、其他(含理论研究、网络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8类以上服务并配备专业人员;县级文化馆应提供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文学5类以上服务并配备专业人员。各级文化馆组织文艺活动次数和服务人次年增速不低于5%。各级博物馆定期举办临时展览、省内巡展和引进展览。博物馆举办展览市级不少于4/年,县级不少于2/年。

11.乡镇(街道)每年自组织专题文化活动不少于6次,村(社区)自组织专题文化活动不少于6次。

(四)电视广播

12.提供广播节目、突发事件应急广播和电视服务。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25套电视节目。

(五)特殊群体服务

13.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活动区域和服务项目,配置辅助设施设备;应有针对务工人员、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的特殊群体服务;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困难。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

(六)流动服务

14.县域内每年开展“戏曲进乡村”场次不低于本辖区内乡镇数,每年开展戏曲培训不少于5期。每年博物馆举办公益性公共教育下基层活动市级不少于12次,县级不少于2次。

15.市、县两级图书馆、文化馆各配备1台以上流动服务车,或以社会化方式配备流动服务设施设备。图书馆每年下基层的流动服务次数不低于40次,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10场以上,流动展览8场以上。

16.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每个行政村每个月放映1场公益电影。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七)数字化服务

17.以省级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为依托,建成互联互通的一站式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形成省、市、县、乡、村互联互通的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体系。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建有网站或数字服务平台,每月更新不得少于15次。

18.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市级文化馆建设2个、博物馆建设1个以上地方特色资源数据库。市级公共图书馆可提供服务的数字资源不低于25TB,县级公共图书馆可提供服务的数字资源不低于3TB

19.各级公共文化场馆设置免费无线网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配备数字文化设施,具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固定上网终端、网络电视、手机等多种方式使用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服务产品,以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的数字服务资源。

三、公共文化制度保障

(一)组织保障

20.县级以上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工作机制。定期召开相关单位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

21.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二)财政保障

22.市、县(区)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必需的免费开放经费、基层业务经费、图书购置经费等资金,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乡镇业务运行经费不少于2/年,村级业务运行经费不少于3000/年。根据当地实际,对行政村(社区)文化协管员发放专项补贴。

23.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

(三)队伍建设

24.县级及以上的公共文化机构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工作人员,其中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乡镇(街道)文化站至少有12名专职工作人员,规模较大的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村(社区)至少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文化宣传工作。每个行政村(社区)业余文艺团队不少于1支。

25.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90小时,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30小时。

26.建立健全公共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和制度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场馆有志愿者制度、志愿者服务队伍。

四、公共文化反馈评估

(一)评估评价

27.市级要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公共文化考核机制,考核包括群众满意度测评和第三方测评,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28.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和场馆应建立意见箱、网页、公众号、视频号、电话等多种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渠道,回应周期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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