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官方微信 资讯网 切换到繁体 站点地图
字体颜色
银色
黑色
红色
绿色
蓝色
栗色
青色
金色
灰色
还原
开始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洛阳市“河洛书苑”城市书房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0-10 16:16 阅读 1798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洛书苑”城市书房建设管理工作,巩固“书香洛阳”建设成果,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洛书苑”城市书房,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采用自助设备,为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书报刊阅览、自助办证、自助借还等服务项目,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的文化服务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河洛书苑”城市书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提供、考评及扶持补助等。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市“河洛书苑”城市书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河洛书苑”城市书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公安、消防、水利、电力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同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辖区内“河洛书苑”城市书房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河洛书苑”城市书房经费包括硬件建设、设施设备购置、文献信息资源采购、人员工资、水电网络等运行与维护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等因素,按照“15分钟阅读文化圈”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确定“河洛书苑”城市书房的数量、规模和分布,形成覆盖面广、受益群众多的全民阅读设施布局。

第八条 “河洛书苑”城市书房的选址要求:

(一)符合洛阳市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二)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进出通畅、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的区域,原则上一楼临街,也可结合绿地、广场及规划建设的驿站等服务设施进行建设。鼓励利用已有建筑或设施改扩建,节约政府投入。提供场地合作建设的城市书房,承诺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

(三)实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新建玻璃书房面积一般不少于80平方米。

第九条  “河洛书苑”城市书房的装饰设计要求:

(一)符合图书馆事业发展特点,外观设计与周边环境相融合,具有地方特色,内部装修设计清新简约、环境优雅,阅读氛围浓厚,功能分区显著,面积较大或具备条件的,少儿阅读区域应分隔设置或单独建设;

(二)全市城市书房统一命名为“河洛书苑”xxx 城市书房,实行统一标准化形象标识和文字标识,按照设计文件制作悬挂,并进行亮化;

(三)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设置要求,有条件的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十条 “河洛书苑”城市书房的配置要求:

(一)配置自助办证机、自助借还书机等设备,配置书架、报刊架、阅览桌椅、工作台等设施,配备报纸期刊和不少于3000册的图书;

(二)配备冷暖空调、饮水机、急救箱、老花镜、雨伞等便民设施;

(三)安装感应防盗门禁系统和高清网络监控摄像头、硬盘录像机,与安防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河洛书苑”城市书房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全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实现书籍通借通还。

第十二条 洛阳市图书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书房业务;

(二)负责城市区城市书房的阅读资源配送和流转;

(三)统筹城市书房信息化建设,定期检查维护城市区自助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四)组织全市城市书房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五)指导做好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

(六)做好全市城市书房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统筹组织全市城市书房阅读推广活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城市书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按照业务标准,组织开展本地区城市书房文献资源采购、编目和物流配送;

(三)安排城市书房专职管理人,在具备条件的城市书房,鼓励实行“有人管理、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模式;

(四)对城市书房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五)组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六)组织开展本地区城市书房阅读推广活动;

(七)做好本地区城市书房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将本地区城市书房视频监控纳入安防系统。

第十四条 “河洛书苑”城市书房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仪表端庄,文明热情,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图书上架下架、顺架排架及城市书房的卫生保洁;

(三)指导读者办理借书证、使用借阅机、查找图书;

(四)受理读者的日常咨询,快速处理读者投诉,维护书房秩序;

(五)管理指导志愿者开展工作;

(六)组织开展阅读推广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通过认领、冠名、资助等形式,参与“河洛书苑”城市书房的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十六条 “河洛书苑”城市书房应当按照平等、免费、开放、共享和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原则上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 12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1/3。鼓励城市书房实行24小时免费开放。临时关闭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3天公告。

第十七条 社会公众凭借身份证、读者证等有效证件或通过“刷脸”等移动互联网身份认证方式进入“河洛书苑”城市书房。

第十八条 “河洛书苑”城市书房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本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阅览、借阅;

(二)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

(三)为公众学习、交流提供便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特色主题“河洛书苑”城市书房,设立地方文献专架,展示地方文化建设成果。

第二十条 鼓励城市书房与文明办、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机关工委等单位合作,通过捐图书、结对子、设专架、开展阅读推广和志愿服务等方式,提升城市书房服务效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城市书房引入优质企业,在不影响阅读环境的前提下,开展文创产品、咖啡轻食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城市书房开展专题讲座、读书交流、经典诵读等阅读推广活动,但不得开展与其功能和服务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城市书房应当建立群众投诉意见收集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及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考评及扶持补助

第二十四条 符合选址条件的城市区城市书房,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自助借还设备、图书防盗安全门禁系统及3000册左右图书”的配置标准,市财政统筹安排城市区城市书房建设补助资金,由洛阳市图书馆统一招标采购,产权归洛阳市图书馆所有。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河洛书苑”城市书房考评工作小组,对运行满一年的城市书房开放情况、接待人次、管理秩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量化检查考评。对考评达标的城市书房给予优秀、良好、达标等三个等级评定,对优秀的给予一定补助。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城市书房的投入力度,保障城市书房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书房扶持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安排、讲究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十七条 扶持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扶持补助资金。受补助单位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行为的,取消当年资金补助资格,已拨付的资金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城市书房相关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书房建设管理办法。之前制定的制度办法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更多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提示

请输入搜索关键字!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