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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依规从事导游讲解服务的提示

发布时间: 2024-03-07 08:43 阅读 2478 次

近期,个别培训机构在网上发布了“…到2021年1月18日导游除了可以由旅行社委派外,还可以由游客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自主联系预约导游获得工作,实现交易完全开放。…我国将放开导游自由执业取消导游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等信息,误导导游及旅游者认为“导游可以自行择业”,造成我市部分景区出现了导游私自接团、无证导游(讲解员)从事导游讲解服务等违规现象发生,为有效规范我市导游讲解服务,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将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1.导游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是从业人员,不是经营主体,导游私自揽客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之规定。也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之规定。目前,以上法规均未修改,违规将受到处罚。

2.A级旅游景区的讲解员有明确规定。《河南省旅游条例》第七十七条“A级旅游景区实行讲解员服务制度,讲解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并佩戴景区统一制发的讲解员标识”对A级旅游景区讲解员做出了明确定义。因此,非符合以上要求的人员均不得以讲解员身份在A级旅游景区从事讲解服务。

3.无证从事导游讲解服务将受到处罚。《导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证从事导游讲解服务属于违规行为。为加强对无证导游讲解违规行为的整治,我市已授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活动进行处罚。对不服从管理的违规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罚。

4.从事导游执业活动要落实持证上岗规定。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要求“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导游执业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违规将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处罚。

第41届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即将到来,为给来洛游客营造舒心旅游环境,望广大导游讲解从业者能够合法执业,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洛阳旅游良好形象。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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