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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营业性演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6-13 10:26 阅读 1314 次

近日,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洛阳市营业性演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文广旅〔2024〕48号)。为更好落实该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营业性演出市场日益繁荣,大型营业性演出接连不断,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健全群防群治体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出台了《洛阳市营业性演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法律依据

《洛阳市营业性演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是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洛阳实际情况制定。经审查,不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情形。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举报人概念。举报人是指营业性演出违法活动在未经发现前,及时向洛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举、揭发违规违法活动线索并被查证属实的人。执法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活动,不属于举报行为,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内。

二是明确举报奖励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受理的洛阳市营业性演出监管范围内查证属实并依法办结的举报案件。

三是明确奖励标准。根据案件行政罚款额度确定奖励金额,一般性案件行政罚款额度5000元至1万元(含)的,奖励300元;1万元至3万元(含)的,奖励500元;3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800元;1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和涉刑案件奖励1000元。

四是明确举报人及举报受理单位的权责。规定了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以及举报受理单位受理举报或查处过程中利用职权伪造、更改举报记录、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

《洛阳市营业性演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自2024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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