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洛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官方微信 资讯网 切换到繁体 站点地图
字体颜色
银色
黑色
红色
绿色
蓝色
栗色
青色
金色
灰色
还原
开始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7-04 16:58 阅读 9221 次

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改进我委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促进其严格履行法定责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洛阳市贯彻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执法的范围、责职、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执法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执法要求公开、共证、透明,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
    第三条  委机关及旅游执法支队的工作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务、职责;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
    三、执法程序、标准;
    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
    六、其他公示内容。
    以上公示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座上摆放、佩带身份牌、编印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他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第五条  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检查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六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

 


更多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提示

请输入搜索关键字!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