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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执法支队年度执法 目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6-12-01 10:00 阅读 6341 次

洛阳市旅游执法支队年度执法

目标管理制度

为做好全市旅游行政执法工作,树立旅游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提高旅游工作的整体水平,发挥旅游部门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为旅游企业和旅游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根据市法制办和旅发委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河南省旅游条例》、《洛阳市旅游条例》为基本法律依据,明确旅游行政执法的主体和内容,落实责任和目标,规范执法行为。

二、组织领导

成立旅游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宋海平任组长,周成会、王改强、安鹏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鹏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落实。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旅游条例》、《洛阳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旅游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受旅发委的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旅游法规、规章,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二)对全市旅游市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综合整治。

(三)处理市内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宾馆饭店的重大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投诉。

(四)受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理赔请求和全市旅行社质保金理赔的申诉。

(五)对县(市)区旅游执法(质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六)开展旅游执法调研,健全旅游政策法规。

(七)培训市内旅游执法(质监)人员。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执法目标

(一)完成全年执法责任分解中的各项工作;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合法、合理、公正、廉洁、高效;

(三)违法必究,各种涉旅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五)在行政执法中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六、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具体由支队旅游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

(一)考核原则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考核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凭实绩重实效坚持考核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分开,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评出先进、评出团结、评出干劲。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支队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为基础,采用百分制考核和加奖惩分的方法,其中共同目标为40分,业务工作目标为6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件附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总分基础适当增分:

1、得到上级表彰,属国家级的加10分,省部级的加5分,市级的加2.5分;

2、经验被上级推广,属国家级的加10分,省部级加5分,市级的加2.5分;

3、单项工作在省旅游系统考核中,居前三名的加3分;

4、发表论文或调研报告,省部级的加5分,市级的加3分。

(三)考核步骤

考核工作采取月总结季汇报、半年考评、年终总评的办法,以及时了解和掌握目标运行情况。年终考评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由个人全面总结;第二步,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比;第三步,总结表彰。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分一、二、三等奖,分别予以奖励,其中对总分排在前三名的作为所年度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因工作不努力或工作失误致使年终考核结果排在末位的,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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