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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监察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发布时间: 2016-12-01 10:06 阅读 4839 次

洛阳市旅游监察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为加强全市新进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严明培训纪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新进支队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法制部门和旅发委的业务培训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能从事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条  新进支队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由市旅发委统一组织,由市法制局培训中心和市旅发委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加上岗培训的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上岗培训实行考试和考核综合评定制度。参训学

员考试和考核总成绩为100分,考试占80分,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核占20分。考试和考核综合评定成绩60分以上的(包括60分)为及格,低于60分的,不得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不得从事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上岗培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参训人员要服从培训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勤。

   第六条  上岗培训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必须工作单位书面证明,并经培训组织部门同意;需请病假的,必须就诊医院和工作单位共同书面证明,并经培训组织部门同意。请事假每学时扣考核评定成绩1分,请病假每学时扣考核评定成绩0.5分。

   第七条  上岗培训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学员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凡未按规定请假的,一律视为旷课。培训期间由任课老师点名考勤。迟到、早退1次扣考核评定成绩2分;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记为旷课1学时;旷课1学时扣考核评定成绩4分。

   第八条  参训学员须尊重授课教师,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室喧哗、吸烟、打瞌睡和随意走动,并关闭通讯工具。违者1次扣考核评定成绩2分。

   第九条  参训学员须保持培训场所的整洁卫生,爱护培训场所的设备设施,若故意损坏,须照价赔偿并扣考核评定成绩2分。

   第十条  对不服从管理或违纪违规的学员,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格,并责成有关单位进一步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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