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02 09:06 阅读 5665 次
洛阳市旅游执法支队
旅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旅游条例》、《洛阳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障旅游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市场检查、重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手段,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旅游经营者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由主管领导、所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带队,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依据所授权的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旅游市场监督检查程序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检查中要做到文明执法,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调查取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机密。
四、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准“吃、拿、卡、要”;不得向检查对象摊派或要求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检查工作期间不得带家属、亲友以及与检查无关的人员随行。
五、应制定旅游监督检查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资料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在检查后制作书面检查报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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