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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制度

发布时间: 2016-12-02 09:09 阅读 5989 次

洛阳市旅游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

持证上岗制度

 

   为促使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依法行政职能,保证旅游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性,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旅游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持有河南省统一颁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上岗行使旅游行政执法公务活动。

   二、持证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旅游事业,忠于职守。

2、旅游行政执法岗位上的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国家干部。

3、经过法律、法规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

4、文明礼貌、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三、持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持证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证件,依法行政,亮证执法。

2、持证人员有权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企业及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有义务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保护国家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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