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02 09:12 阅读 5085 次
洛阳市旅游执法支队考勤制度
一、全队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大队实行考勤登记制度。
二、工作时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因工作外出的,要告知大队领导;非因工作外出的,须经大队领导批准。
三、自觉遵守旅发委上下班时间规定。因领导安排或工作原因需加班的,应自觉推迟下班时间。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支队副职请假由支队长审批;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主管副支队长审批,一天以上报支队长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报主管主任审批。
五、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的,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六、休假要按照程序审批,原则上一次休完,不得在工作繁忙时休假,不准多人集中休假。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及办公室销假。
七、请、休假者不得无故超假。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原批准领导续假,并向办公室说明。请、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领导及办公室销假。
八、每周一上午,办公室应将上周出勤情况汇总后报支队领导,并存档保存。
九、月迟到、早退达3次以上(含3次)、脱岗、旷工1次者,在支队全体人员会议上作公开检查。
十、年请病假累计达半年以上、请事假累计达1个月以上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请病假累计达2个月以上、请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月累计迟到、早退、脱岗6次以上(含6次)的,或抽查迟到、早退、脱岗3次以上(含3次)的,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十一、年旷工累计达7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年旷工累计超过7天以上14天以下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处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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