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02 09:17 阅读 6088 次
洛阳市旅游执法支队重大行政行为
报备案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执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旅游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一)到国有大、中型企业执法检查前,必须按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环境的规定,由市政府批准机关同意方可检查,并将结果向批准机关备案;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次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一次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对有违法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一次作出3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行政复议的案件,严格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和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旅游行政大案要案发生后,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九)各执法单位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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