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12-02 09:24 阅读 6843 次
洛阳市旅游执法支队案件会审制度
一、为了提高旅游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强化案件处理过程中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立案查处的旅游违法案件,在完成调查取证以后,应当就案件查处的程序、违法事实与性质的认定、处罚的依据和承办人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处理意见。
三、参加内部会审的人员,由大队主要领导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四、经集体审议旅游违法案件,可以依据审议结果,分别形成下列处理意见:
(一)认定举报事实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
作出撤销立案审议结论的,应填写《撤销立案呈批表》报委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制作《撤销立案决定书》;属省旅游质监所交办的案件,须将调查处理结果一并上报省旅游质监所。
(二)违法事实不清,或现有证据不足,或查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由案件承办人继续调查取证,完善手续,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后重新进行集体审议。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应依法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意调查人员的处理建议。
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属一般性违法案件,经委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属重大、疑难旅游违法案件,应提交委主管领导主持的内部有关科室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内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
案件集体审议的过程应当制作《案件讨论审理笔录》。
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疑难旅游违法案件:
(一)经集体审议,应当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二)经集体审议,需要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意见作出原则性改动的;
(五)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六)委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六、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七、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需要委有关职能科室参加会审的,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案件讨论审理笔录》,填写《旅游违法案件会审表》,经委领导同意后,分送有关职能科室。
八、参加会审的有关职能科室应当根据其职责范围,自接到《旅游违法案件会审表》之日起三日内就处理意见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委法制科,并对该意见负责。
九、有关职能科室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委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十、有关职能科室提出的处理意见与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委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委主管领导主持召开旅游违法案件内部会审会议。
十一、旅游违法案件内部会审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整理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材料;
(二)案件承办人就主要违法事实和案件集体审议确定的处理意见及有关职能科室提出的处理意见作出说明;
(三)会审人员就案件查处的程序、违法事实与性质的认定、处罚的依据和有关处理意见进行集体会审;
(四)会审主持人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结论;
(五) 法制科按照会审结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
经集体会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足或查处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按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重新办理。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参加会审的人员情况、集体会审情况和会审结论进行详细记录。
十二、《案件讨论审理笔录》、有关职能科室反馈的《旅游违法案件会审表》、内部会审会议的详细记录等有关材料,应当归入违法案件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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