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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规范及违法行为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16-12-02 09:26 阅读 7363 次

洛阳市旅游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规范及违法行为追究制度

 

为提高执法质量,保证旅游执法工作的客观公正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掌握旅游执法依据、程序及要求,不断提高执法技能,增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自觉性。

二、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经培训未取得执法证的一律不准上岗。

三、严格实行检查派遣制度,未经支队批准,不准到企业实施任何执法、检查活动。

四、在经批准有组织的执法活动中,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并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

五、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要做到程序合法,运用法律准确,各种手续、证据齐全,制作案卷规范。

六、在执法活动中出现错案、违法执法行为的,依法严格追究办案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

七、发生错案及违法执法行为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依法追究行政及法律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提请委党委研究调离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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