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4-14 16:57 阅读 5295 次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我委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公正执法、权责明确,促进旅游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或科室,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给予奖励:
(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中,保障旅游市场合理有效运行,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突出贡献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旅游法律、法规,圆满完成执法检查和办案任务;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执法工作中,坚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成绩显著的;
(四)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违法案件查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进行认真处理,及时结案的;
(五)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模范执行法律、法规,遵守各项纪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
(七)其他应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标准:
凡具备受奖条件之一的,由其所在科室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受奖登记表》,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予以相应的奖励。
四、本制度从印发起试行实施。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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