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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1-27 16:59 阅读 5729 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旅游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范围

(一)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不按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

5、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或者向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1、滥用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有关举报人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守的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受理

(一)受理部门
    由法制机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程序

1、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2、立案:7日内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调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15日内向委领导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

4、处理: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委领导集体讨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举报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投诉举报电话:6332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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