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1-22 17:03 阅读 6171 次
为加强旅游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便于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防止因信息不灵、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甚至演化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根据有关要求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各行政执法科室及各县(市)区旅游局。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年度工作部署、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安排及突击性活动等;
(二)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殴斗等突发事件;
(三)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恶性事件或者上述违法行为潜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等;
(四)行政执法局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对单位处以超过3000元以上的处罚或者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等重大行政处罚;
(五)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安排的与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联的重大工作部署、临时性重大活动等;
(六)其他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设立总值班室,县(市)区旅游局设立值班室,及时接转信息,处理有关问题。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时限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在作出工作部署的3日内向执法局报告,安排的临时性活动应在作出安排的当日内向市执法局报告。
发生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在发现或者得知其发生之时,立即向执法局报告,可边处理边报告。执法局领导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事态扩大。紧急情况下,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防止出现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
遇有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及时向执法局报告。但出现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国家赔偿、行政应诉等其他情况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和备案。
第五条 请示报告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报告。
第六条 各级应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因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请输入搜索关键字!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