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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 2015-03-18 17:22 阅读 5221 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属执法科室。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旅发委及执法科室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检查;

(四)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以网站为主。各执法机构以图板的形式为主。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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