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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行为集体研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15-11-17 17:31 阅读 4851 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旅游行政执法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行为集体研究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      

第三条 集体研究讨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政策、制度的制订;

(二)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处罚需要在“级”或“档”之间调整的案件;      

(四)拟对违法活动的个人处以5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等。      

(六)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      

(七)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八)相关执法科室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单位主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作集体讨论;

(九)其它需交集体审核的事项。      

第四条 审理、办案科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需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集体审议的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参加讨论,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案情较为复杂的旅游行政案件,应当报请委分管领导同意,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审理、办案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参与审理、办案的人员应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      

第五条 集体审议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员汇报。  

第六条 审理、办案科室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毕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 参加集体审议的相关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行政处罚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最后形成统一的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审议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审议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审理、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领导小组决定的,由审理、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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