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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发展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发布时间: 2016-11-22 17:23 阅读 6695 次

第一条 为确保我委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做到依法、科学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听证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六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9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委主任办公会议不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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