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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2-25 09:27 阅读 7835 次

洛阳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洛阳市旅游条例》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44

《洛阳市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编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降低服务标准。

轻微

编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降低服务标准,经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编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降低服务标,违法所得五万无以上的,经责令积极改正的。

责令改正,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编造、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降低服务标准,违法所得五万无以上的,不积极配合,经责令拒不整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5

《洛阳市旅游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许可信息。

轻微

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许可信息,经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经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经责令后积极改正的。

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俱乐部、车友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一般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经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经责令改正后积极改正的。

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6

《洛阳市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景区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

轻微

旅游景区阻碍随团导游讲解,经责令积极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旅游景区阻碍随团导游讲解,经责令拒不改正的。

责令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1)本表中所称“以下”、“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和下限数。

      (2)本表“行政处罚标准”中,罚款处罚没有下限的,可以不予该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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