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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旅游年票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 2017-04-01 09:36 阅读 9318 次

一、背景情况

  我市从2006年开始实施旅游年票制度,既是市委市政府面向全体市民实施的惠民措施,也是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实施以来,年票景区由16家增至35家,年票所含景区门票总价由800元增加到1600余元,而销售价格一直保持60/张未变,2016年持旅游年票入园游客已达220万人次。2014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洛阳市旅游景区点年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462 号),对年票管理使用作了规范。随着近年来旅游产业发展,年票运行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广大群众要求加大旅游年票惠民力度,在旅游旺季放开本地居民限制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适应产业发展趋势、加大利民惠民力度,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市旅发委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1611月,市旅发委成立文件修订起草工作组,《办法》修订过程中,旅发委与市财政局、文物局、宗教局、林业局、园林局等市直主要相关部门、各县(市、区)、重点旅游景区进行了反复沟通讨论。按程序又分别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主要旅游年票景区等44个单位意见,其中,33个单位无意见,采纳了7个单位意见。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旅游年票的适用对象、实行旅游年票的旅游景区(点)、旅游年票的办理与使用、旅游年票款的管理与使用、组织领导五个部分组成。

   (一)旅游年票的适用对象

规定了洛阳旅游年票的适用对象为:具有洛阳市户籍的居民,在洛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洛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非洛阳户籍人员。

(二)实行旅游年票的旅游景区(点)

明确了旅游年票所含旅游景区以洛阳市域(含县市)内备案收费景区(点)为主,实行分批纳入,逐年调整,并确定了本期纳入旅游年票的景区。

   (三)旅游年票的办理与使用

从办理地点、办理方式、年票价格、年票的生效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内年票游览次数和服务内容、年票持有人的权责、森林公园冬季防火闭园期间年票使用等九个方面对年票的办理和使用提出了支持政策和管理要求。

    (四)旅游年票款的管理与使用

明确了旅游年票的代理销售制度、旅游年票款的管理部门、使用票据、主要用途、支出方式等。

(五)组织领导

  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应急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年票景区的范围、纳入原则和退出程序

1.因旅游年票景区有所调整,在原《办法》第二条本期纳入旅游年票的景区名单中增加了天堂明堂6个景区,明确了年票景区的范围为旅游年票所含旅游景区以洛阳市域(含县市)内备案收费景区(点)为主,实行分批纳入,逐年调整

2.明确了旅游景区纳入年票范围的原则,即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应逐步纳入旅游年票景区,鼓励社会企业商业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点)自愿加入旅游年票景区。

3.明确了年票景区的退出程序,即应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退出。

二是取消了年票旺季使用限制,明确了游客流量管控责任

1.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旅游年票惠民力度,在旅游旺季放开本地居民限制的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第三条第九款中牡丹文化节、河洛文化旅游节期间旅游年票暂停使用的内容,相应地将年票使用有效期由原一年零六十天改为一年

2.为解决全面放开旺季年票使用、游客大增所带来的超过景区最大承载能力、易发生安全隐患等问题,本次修订按照《旅游法》规定,在第三条第九款中增加了景区及当地政府的流量控制责任,旅游年票景区按照核定、公布的最大承载量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当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同时明确了年票景区特殊情况下的报告、公告责任,旅游年票景区因故封闭、停止对外开放需提前30天向市年票办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3.根据工作实际,本次修订在第三条第七款中增加了旅游年票不含保险,建议持卡人在旅游时另购保险。旅游年票为有价证卡,持有人进入景区(点)时,不得再索要门票的内容。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年票价格调整和年票款收支制度

1.根据近年来旅游年票发行的实际,本次修订将旅游年票由原来的固定价格改为执行现价并预留了调整机制,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旅游年票销售价格现执行60/张。年票价格保持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价格调整由市年票办根据纳入旅游年票景区的门票总价值增减幅度和社会承受能力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公布实施

2.鉴于原《办法》未明确年票发行代理费用,且目前执行的未入国库、先扣先付的票款收入制度不符合财政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意见,本次修订在第四条第一、二款增加旅游年票实行代理销售制度,每张旅游年票销售代理费用为5元,由市年票办按期支付年票代理销售点,用于代理销售网点单位推广发售旅游年票的内容,明确了“5/张代理费用包含在60/张年票款中,采取全额征缴,按期返还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3.鉴于旅游年票设施设备维护、销售代理产生的费用需在年票收入中列支,同时需进一步加大对年票景区奖励补助的力度,本次修订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年票设施设备维护旅游年票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保险体系建设的奖励、补助及销售代理费用等内容。

   五、解读机构

市旅发委,解读人:吉峰,联系方式63233018

六、解读形式

文字解读材料、答记者问形式

七、解读渠道

2017330日市旅发委召开媒体通气会,以文字解读材料、答记者问形式,向全市各媒体解读修订的《洛阳市旅游年票使用管理办法》,洛阳日报2017329日发表了旅游年票更惠民这些内容请弄清的文章向社会进行了发布,其他媒体从各自不同角度对修订《办法》进行了发布解读,市旅发委官网、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市旅游年票官网对修订后的《办法》进行了全文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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