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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导游执业行为 营造良好旅游环境

发布时间: 2024-03-08 10:12 阅读 1629 次

日前,我局发布关于依法依规从事导游讲解服务的提示,进一步规范我市导游人员讲解服务和执业行为,引导导游人员遵守法规,为来洛游客营造安心、舒适的旅游环境。

导游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明确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导游是从业人员,不是经营主体,导游私自揽客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关于A级旅游景区讲解员有明确规定。《河南省旅游条例》对A级旅游景区讲解员做出了明确规定,A级旅游景区实行讲解员服务制度,讲解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并佩戴景区统一制发的讲解员标识。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人员,不得以讲解员身份在A级旅游景区从事讲解服务。

无证从事导游讲解服务将受处罚。《导游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证从事导游讲解服务属于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要落实持证上岗规定。《导游管理办法》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导游在执业过程中须严格贯彻落实相关规定,违规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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